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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部分涉企保证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3-01-06 【关闭】

各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决定对我省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我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项目,除海关案件类保证金、海关取保候审保证金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外,其余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涉企保证金缓缴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做好政策宣传与服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缓缴政策真正落地落实。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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