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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双公示"目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06 【关闭】

  (一)行政许可类(14项)


序号

行政职权
  类别

行政决定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备注


1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信厅

招标方案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信厅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7〕26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信厅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法人和其他组织



4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信厅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信厅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十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销售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购买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保存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前6个月的销售记录。

法人和其他组织



6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信厅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法人和其他组织



7

行政许可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8

行政许可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9

行政许可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电台呼号指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10

行政许可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定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六十一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



11

行政许可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渔业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设置、进口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规范性文件】《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第二十二条   研制、生产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按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法人和其他组织



12

行政许可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行政许可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法人和其他组织



14

行政许可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处罚类(15项)

序号

行政职权
  类别

行政决定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备注

1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移送有关记录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6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7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未按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8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拒绝履行监控化学品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四条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9

行政处罚

山西省工信厅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



10

行政处罚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及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11

行政处罚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12

行政处罚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及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13

行政处罚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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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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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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