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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13 【关闭】

各市工信局、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落实省政府《山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推动产学、产研、产服深度融合,构建我省“政产学研金服用”良好创新生态环境,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增量提质,发挥更大作用,现将2020年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明确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新的抓手和突破点,主要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集聚优质创新要素、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主要从事工作及牵头单位不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产业技术研究院: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主要从事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成果产业化等工作。
  2. 联合实验室: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3. 科技创新中心: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等牵头组建,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人才、金融、信息、培训等研发服务。
  (二)服务产业。坚持以市场需求及技术产业化为目标,将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我省能源革命试点、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育成、产业投融资、科技服务、创新人才培养等专业化服务。
  通过1-2年的工作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比重达到100%,新型研发机构对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或产业集群实现全覆盖。
  (三)多方共建。充分调动相关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社会服务组织等各方积极性,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快速布局。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支持,将新型研发机构打造成为我省技术攻关的尖兵,产业转型的抓手,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重点工作 
  (一)统筹产业布局
  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产业布局职能,结合我省高质量发展需求,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牵引,在能源产业、数字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通用航空、绿色冶金、绿色建材、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等重点行业布局新型研发机构。明确研发机构产业领域及研发方向,避免功能定位泛化、工作目标模糊、领域方向重合。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稳步发展,梯次推进,形成创新系统联动、全产业覆盖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规范组建运行
  新型研发机构应拥有合法的管理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服务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三)推动实体发展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成立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独立法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章运行。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明确职能定位
  1. 产研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牵头组建以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主要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省级行业技术中心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改建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或科技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制定技术创新规划,以构建本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从源头加强科研项目设置与我省产业发展的关联度,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技术成果产业化等工作。
  2.产学结合,强化院校基础支撑。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科研优势、基础研究优势,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以联合实验室为主要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应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理论研究、核心技术研发,鼓励高校科研人员积极参与联合实验室工作,采取灵活的方式参与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鼓励联合实验室创建共享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3. 产服结合,提高平台汇聚能力。充分发挥产业技术联盟、行业技术中心、行业协会、社会技术中介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创新资源汇聚能力,鼓励服务机构牵头组建以科技创新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科技创新中心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信息交流、标准制修订等科研服务工作。鼓励科技创新中心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五)完善制度体系
  1.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应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开放式组织研发团队,共享调配科研设备。
  2.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应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研发及服务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3.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六)推动规范运行
  1.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主任、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2. 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3.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4.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5. 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七)引导金融助力
  充分发挥金融对技术创新的输血优势,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探索建立“技术成果价值评估+市场+投资基金+担保+证券+银行”的金融服务联合体,针对新型研发机构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打造“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创新金融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完善企业治理模式,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在“企业创新板”挂牌培育,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转板上市。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体系。省工信厅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及业务指导部门,统筹引导、协调、管理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运行,制定工信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鼓励各市工信部门推动本区域优势产业集群及龙头企业组建服务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充分利用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多角度、全链条的扶持政策体系。围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激励等创新环节,研究制定创新性政策、扶持措施,加强政策的相互衔接及配套落实。
  (三)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推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生态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因地制宜,组建服务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具有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各地实践成果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
  (四)完善考核激励体系。省工信厅负责制定具体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工信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目标导向和绩效考核,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专家指导咨询制度,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指导、决策咨询和科学评价,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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