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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化处 发布日期:2020-03-30 【关闭】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对省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全面领导,负总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日程和规划;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教育、指导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追究。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全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统一协调省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制订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制订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展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定的其它事项等。

委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综合处负责委机关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各行办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委机关各处室、各行办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在委机关网站公开。

1、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处负责;

2、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投资规划处负责;

3、焦化行业发展规划。能源处负责;

4、工业园区发展重大事项。经济合作处负责;

5、工业经济统计信息。经济运行处负责;

6、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政务大厅负责,在委机关网站、政务大厅电子触摸屏、手册、资料公开;

7、区域性开发项目、省内外重点招商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投资与规划处、经济合作处负责;

8、GDP能耗、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公报情况。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负责;

9、医药储备应急预案。产业政策处负责;

10、钢铁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各有关处室负责;

11、委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情况。人事处负责;

12、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人事任免情况。人事处负责;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

2、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情况。政策法规处负责;

3、指导工业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情况。产业政策处负责;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确认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投资与规划处负责;

5、为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产业政策处负责;

6、指导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情况。技术创新处负责;

7、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技术创新处负责;

8、电力供应协调情况,电力处负责;

9、铁路运输协调情况及铁路道口管理情况,交通处负责;

10、全省口岸建设情况,口岸办负责;

1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情况。各有关处室负责。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处室、各行办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委机关网站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保密审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省经信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有关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各处室、各行办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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