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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目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01 【关闭】

序号

证明事项

适用行政事项

该证明的设定依据

需要该证明的单位

备注

1

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规定》(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设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一);

(二)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三)已办理相关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受理单位在验证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单位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年〕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法人资格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真实有效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第七条 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设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单位身份真实有效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                     2.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山西)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作为如下处理:

1.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相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将通过省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时间30天。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单位身份真实有效

(三)自愿授权公开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并在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同意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人:

   :                   :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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