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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行政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4-06-26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简称“三公”)等公务活动监督管理,扎实推进“三公”经费监督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推进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促进省经信委干部职工廉洁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经信委机关和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1)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四条 “三公”经费预算纳入我委整体预算管理。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定的定额标准和限额内分别制定支出计划,统一纳入我委公共预算,并单独分项列示,能明细到具体项目用途和承担部门的必须按实编制。不得在预算之外挪用其他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杜绝奢侈浪费,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全年支出总额在单位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同时,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分别确定控制总额,人均“三公”经费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
   第六条 “三公”经费的使用和审批、结算应严格执行预算经费使用管理相关办法,进行逐项、逐级审批结算。对于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坚决不予报销。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公务接待要做到周到安排、热情接待。严格执行三公经费接待标准,做到不浪费,不奢侈。
   第八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事前审批,接待人员应填写审批单,注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由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报财务部门签字审批。未经审批、先行接待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尽可能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减少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因工作需要,确需赠送客人礼品的,应提前做出申请。  
   第十四条 外事接待按国家及山西省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向单位负责人通报,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公务用车购置
   (一)各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应严格实行定编管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原则上公车购置更新数量、金额均实行零增长。
   (二) 各单位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相关规定,选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三) 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四)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十七条 规范公务车辆使用
   (一)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应将公务用车归还,不得出现“车随人走”的情况。
   (二)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三)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公车运行维护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实行公务卡支付。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统一定额管理,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四)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出国(境)考察活动。
   (一)因公出国(境)和公款参观学习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参观学习,不得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外出旅游。因公出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对以下未按要求审批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一)未经批准参加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各种培训、研讨班、学习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察学习活动但无正式通知的;
   (三)外出参观学习未履行事先审批程序的;
   (四)外出参观学习未按审批权限规定经相关领导批准的;
   (五)外出实际发生费用严重超预算的。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审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三公”经费公开


   第二十三条 我委“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和决算要结合各单位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并附详细说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明细到具体项目、部门、车辆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三公”经费公开内容包括“三公”经费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费等分项数额。
   第二十五条 “三公”经费公开口径是“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即当年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预计追加预算安排的一般预算数,不包括政府性基金和专户管理的事业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数。
   第二十六条 公开的时限和形式
   (一)各单位部门预算“三公”经费公开的时限,按照省财政规定,在省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集中统一公开。各单位日常支出“三公”经费,由各单位通过我委财务管理月报软件将日常支出“三公”经费报送至行财处,由行财处汇总后,每季度公开,公开时限为下季度初十天内。
   (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的形式,以我委门户网站和委机关大厅显示屏为主要形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并报行政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财经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和省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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