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使用我委专项资金,有效发挥资金支持引导作用,促进各类专项资金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由分散决策向集中决策转变,提升管理使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科学决策、统筹调配、分类使用、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加强监督的原则,围绕加快工业新型化进程、打造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确保资金使用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目标。
第二章 资金统筹管理范围
第三条 我委调配使用的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分为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新能源专项资金。一般预算资金有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铁路道口专项资金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有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为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焦化行业贴息资金从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我委可申报的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资金、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
第三章 资金统筹使用方式
第五条 省财政预算内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分行业由产业政策处、投资与规划处、电力处和能源处负责安排项目,产业政策处负责项目资金情况的汇总;挖潜改造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由投资与规划处负责安排项目;技术创新资金由技术创新处负责安排项目;节能专项资金由节约能源处负责安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由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负责安排项目;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由电力处负责安排项目;铁路道口专项资金由交通物流处负责安排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由电子信息处和信息化推进处负责安排项目;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由能源处负责安排项目;新能源专项资金以投资与规划处为主负责安排项目。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分行业由产业政策处、投资与规划处、经济技术合作处、电力处和能源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处负责申报项目资金情况的汇总;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投资与规划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和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由技术创新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由节约能源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由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投资与规划处和电子信息处按工信部要求组织申报项目;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资金由节约能源处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由投资与规划处、经济技术合作处、技术创新处、电子信息处和信息化推进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如工信部有新增专项资金,由各相关处室按其职能对口负责申报。
第七条 每年分两次下达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相关处室上半年主要安排省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将省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在上半年安排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同时安排部分政府性基金。下半年主要安排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
第八条 各相关处室安排项目仍然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相关处室依据委主任办公会确定的对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的资金支持方案,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
第十条 支持重点区域的统筹专项资金要体现重点倾斜的原则,由当地经信委上报符合本专项类型及产业重点的优质项目,由各专项资金管理处室对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同时,要求该区域市、县政府必须提供我委所切块下达项目资金量0.5到1倍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统筹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处室要全面统计各自可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量,了解掌握其他扶持方式为企业减免税收等支持情况;根据我委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提出资金支持的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及其支持比例、资金量。
第十二条 行政财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核实并汇总各相关处室可用财力情况;汇总各处室提出的资金支持产业重点、区域重点意见,提交上半年或下半年《省经信委专项资金安排统筹指南草案》;根据委主任办公会精神,下达上半年或下半年《省经信委专项资金安排统筹指南》;汇总各相关处室提出的项目资金计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情况;汇总各处室通过其他扶持方式为企业减免税收等支持情况。
第十三条 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我委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重点、区域重点方案;审核批准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管理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相关处室根据委主任办公会确定的产业重点、区域重点方案,严格审查、筛选项目;根据《省经信委专项资金安排统筹指南》提出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处室,要多方努力,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统计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情况。
第五章 资金统筹使用流程
第十六条 各处室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情况、其他方式扶持企业情况和下一年度可用财力预计情况报行政财务处,行政财务处汇总后于12月25日前报委领导。
第十七条 各处室分别于当年2月底和6月底前提出上、下半年资金支持的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和支持比例、资金量,报分管领导审查后,由行政财务处汇总为《省经信委专项资金安排统筹指南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财务处根据委主任办公会精神,在会后七个工作日内分别下达上半年或下半年《省经信委专项资金安排统筹指南》。各相关处室严格据此筛选项目,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分别于5月10日前和9月10日前将项目资金计划统一报行政财务处汇总,行政财务处于5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将所安排项目报委领导审查,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各相关处室分别于5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正式文件。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工信部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由行政财务处会同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等相关处室每年抽查专项资金支持的部分项目,并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