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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信息来源:山西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1-04-19 【关闭】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修订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依法加强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国资委系统的一项法定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原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的基础上颁布实施办法,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要求,努力实现“国资监管上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目标的重要举措。办法分为总则、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工作事项、指导监督工作方式、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六条。按照加强“指导、沟通、交流和服务”的总体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并从三个方面充实完善了相关工作内容。

    办法强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应当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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